校園防空疏散避難指引
一、 「民防法」第 21 條規定「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其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 國防部會同內政部訂定「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防空演習實施時,演習地區內之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站及民眾,均應配合防空演習並接受主管機關及協辦機關有關防空演習命令之管制及演練。」;第 13 條規定「防空演習每年至少應實施一次,其演習實施之構想、演練項目、參加機關 構 及人員、任務區分、演習時間及地區等計畫,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 依據「民防法」第 4 條 任務編組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民防團隊採任務編組,其編組方式如下:……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 構 、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工作人數達 一百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第 24 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編組民防團隊,經通知其限期編組,自通知日起逾三個月不編組。二、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之辦法,不辦理相關之編組、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經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