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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助學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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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為每學年的上學期初,查核通過後,減免於下學期學雜費

請注意最新消息,以免錯過申請

【一學年僅補助一次】,採【上學期申請,下學期扣減學雜費】
※上學期學校承辦收取申請書及相關證件,教育部查核通過,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減學雜費
※弱勢助學補助與【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或【政府其他部會或機構之助學措施】互斥,不得重複申請
※預計於第二學期復學之學生,也請於本學期提出申請,無論甚麼原因,第二學期都無法補辦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申請登錄 : 學務線上管理系統 NN31NE:大專弱勢助學金線上申請

 

申請流程

■補助金額 

 

■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二)家庭經濟條件與申請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大學部逾90萬元、碩博班逾70萬元。(家庭年所得,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三) 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補助範圍

(一)本項補助包含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延畢生不得申請)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

A.下學期未復學,不予核發。

B.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核發1/2補助金額。

C.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

(一)南大首頁→在校學生→學生校務資訊→學務線上管理系統→弱勢助學

(二)申請表簽名後列印繳交至生輔組

二、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一)未婚學生:學生與父親、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如在不同戶籍地請分別申請)
 (二)已婚學生:學生與配偶(如在不同戶籍地請分別申請)

三、前一學期成績單(113年第2學期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郵局存摺影本。

 

■申請期限

113年9月9日至10月8日止,如未於10月8日前繳交申請表及證明資料至生活輔導組者,網路登錄申請視為無效

申請表單繳交及聯絡方式

一、到校繳交

誠正大樓2樓,學務處生輔組薛淨雯小姐(職務代理人)

連絡電話:(06)2133111分機324 (kaye312@mail.nutn.edu.tw)

二、郵寄繳交收件地址:

700301 台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33號  臺南大學學務處生輔組薛淨雯小姐收
(重要文件,務必請以掛號方式郵寄,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辦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

 

 

有問題請撥打校內分機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