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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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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推展校園多元文化教育理念,融入原住民族文化,落實原住民族學生之生活、課業與就業輔導,以提升原住民學生在校生活適應、學習成效與就業競爭力,特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八條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設置於本校學務處以下二級單位,人員編制如下:
一、置中心主任一名,統籌中心業務,由學務長兼任之。並依業務需求設置專任行政助理一名及兼任人員數名,負責中心相關業務之推動。
二、本中心為推展業務,得視實際需要於本中心設置相關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三條

本中心職掌任務如下:
一、建立原住民族學生基本資料。
二、分析原住民學生學習概況,並建立完整資料庫,統計重要數據。
三、協助原住民學生課業、生活及生涯輔導事項。
四、加強有關原住民族文化陶冶事項。
五、督導有關原住民學生課外活動事宜。
六、辦理校際原住民學生聯繫事宜。
七、其他原住民族相關議題活動。

第四條

本中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一次相關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章則規定辦理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